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文件
(粤科字〔1987〕9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自治县、区)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省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
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现将《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所发有关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科委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
2.《技术转让合同书》、《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样本。(略)
3.《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提取酬奖现金审批表》样本。(略)
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
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加强对技术交易合同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交易各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交易各方应依法按全省统一的合同格式签订书面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分为《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三类,交易范围包括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和各种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等。
第三条:凡技术合同都必须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技术出让方持技术合同书到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在穗的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穗单位签订的合同,在省科委内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登记;各市(地、州)、县所属各单位及中央、省驻各市(地、州)、县的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科委登记。外省与我省签订的技术合同,由我省一方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