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营企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1)企业发展基金,应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增加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也可用于对其他企业的投资。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企业亏损外,如经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批准,也可用于增加本企业资本扩大生产。
(3)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奖励、建设职工宿舍、集体福利设施和其他福利事宜等项开支。
由职工福利基金建设的职工宿舍和集体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所需维修费用从本项基金中解决。
3、合营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在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后才能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外方合营者按股份分得的利润,可按规定汇出,也可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中方合营者按股份分得的利润,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收入分配办法处理。
八、 关于解散清算时的管理。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清算程序和清算原则应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颁发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企业解散时,属于企业的一切财产物资等均应保持正常完好,不得肆意破坏、毁损、私分。企业的一切会计帐册、档案应完整齐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3、企业编制的清算会计报表,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报告书。
4、企业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交由中方保存。
5、企业在解散之日起,对其财产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清理交接处理完毕,并在以后一个月内编出交接处理清册,连同清算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书分送原审批机构、当地税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各一份。
九、 上述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在计算纳税时,以国家税法规定为准。
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比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