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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1、合营企业应建立各种存货和生产及办公用品的收发领退手续,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逐项逐笔登记。
  2、制定各种存货的合理库存定额,定期进行盘点,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3、加强对自产自用的产品(商品)的管理,制订领用审批手续,防止滥用浪费。
 六、关于成本、费用管理。
  1、合营企业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建立责任成本制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定期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增强竞争能力。
  2、合营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摊销办法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旅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几项费用开支:
  (1)合营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在国内、国外出差的差旅费,可采取按职务定额包干或分级控制开支标准的办法,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董事会审批后执行。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列报差旅费。
  (2)董事会例会费用只能列支董事会成员与会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以及会议有关杂费,该项费用可按实列支,不得预提。董事会常务成员的车马费也应订出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开支。
  (3)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金,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含中方管理人员,下同)的各项补贴。合营企业应支付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标准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核定,原则上不低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含各种津贴及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奖金和中方管理人员工资)的百分之十,由合营企业按委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4)合营企业应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拨交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5)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属中方合营者作价对合营企业投资的,按作价金额在合营期限内逐月在成本、费用中摊销;如属合营企业租用(或征用)的。由合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七、 关于利润的分配和三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1、合营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纳税后,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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