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营企业应组成验收机构,对各方作价出资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物料等实物,以及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及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核实、估价验收。
对上述各项资产进行核实时,必须有足够的凭证或证明文件;进行估价时应由合营各方代表签署估价协议,并附有足够的作价依据。
4、合营企业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各方缴付的出资额进行审核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财会部门并据以调整有关财务。验资工作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正式投产、营(开)业的六个月内完成。
三、 关于固定资产及其折旧的管理。
1、合营企业必须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合理使用,防止毁损和丢失。
2、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变卖、转移、盘盈盘亏、毁损,都必须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3、合营企业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年限,应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折旧的使用:
(1)属于注册资本数额的固定资产,其所提取的折旧应留在本企业使用,不得视同利润分配或用作偿还股东投资;
(2)以合营企业名义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其所提折旧可用于归还贷款。还清贷款后所提折旧应留本企业使用。
如经政府审批关批准,折旧可作其他用途的,按批准文件办理。
四、关于资金管理。
1、加强现金管理。实行严格的现金收支审批手续,会计记帐工作和出纳工作应分别专人负责,不得同时兼任。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帐进行登记;并应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核对工作。
2、加强对债权债务管理。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应设帐登记,定期核对,及时催收和清偿。坏帐损失要严格审查,应按财政部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3、加强对外汇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自觉接受银行监督。对各项外汇支出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五、关于存货和办公、生产用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