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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日广东省财政厅公布)


  为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上简称合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指示精神,对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关于财务管理工作。
  1、合营企业的一切财务活动和会计工作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合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财会机构必须设在中国境内,会计核算必须在本企业进行,会计帐册、档案和资料必须存放在企业所在地。
  3、合营企业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条例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批后据以执行。
  合营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六个月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财会制度:
  (1)财务收支、领用、报销制度;
  (2)财产物料管理制度;
  (3)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
  (4)外汇收支结算管理制度;
  (5)会计核算规程和本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6)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财政部门对合营企业上报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合营企业提出修改意见。
  4、合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向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重点合营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直接抄报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
  5、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查验,并出具查帐报告。
 二、 关于投入资本的管理。
  1、合营合同必须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出资额折算为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出资欠缴、转让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2、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足者应依法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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