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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经委、科技干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80)169号


       批转省科委、经委、科技干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颁发的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海南行政区公署,自治州菱委员会,各地区行政公署,韶关、深圳、珠海市、各市、县、自治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委、经委、科技干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农林、卫生、科研、教学方面
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我们根据《暂行规定》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请审批。如无不当,建议批转省直各厅局和各地、市、县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科技干部局
                     一九八0年七月十六日

附:         关于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
             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各级评定委员会,明确评定权限
  省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定高级工程师职称。省评委会由省科委主管科技干部工作的负责人、省科技干部局的负责人、省经委和省建委的技术工作负责人、知名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参加评委会的知名高级工程师,由省科委负责同有关部门协商,从有关系统的高级工程师中提名。评委会设主任一个(最好由专家担任),副主任二人,由委员推选。评委会组成名单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授予评定技术职称权限。省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小组,由跨系统同行业中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协助省评委会进行业务考核评定工作。专业评议小组的成员,由省科技干部局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由省评委会审定。经省评委会评定为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职称并颁发证书。
  地区级(包括广州市、各地区、自治州、韶关、深圳、珠海市、省直厅局,及相当地区一级的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委会,负责评定工程师、技师职称,并向省推荐高级工程师的晋升对象。地区级评委会主要由工程技术干部组成,由科技部门负责提名,其中至少要有三名高级工程师参加,,上委员推选主任一人(最好由专家担任),副主任一至二人,分别由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各行署,自治州,韶关、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厅局批准,并授予评定技术职称权限,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被评定为工程师职称的,由上述评委会的批准机关授予职称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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