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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4〕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四条 下列工程实行社会监理:
  (一)国家、省、市政府拨款、贷款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四)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社会监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五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按国家规定执行。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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