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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体改委关于企业股份制
 试点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4〕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体改委《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当前,我省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财税部门可在权限范围内酌情处理。
  二、为维护国家利益,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对国家股与其它股同时分配同等股利。国家股的股利,全部上交给持股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企业发展生产需要,可商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将国家股红利借用于发展生产,并签订资金借用合同。借用期限由双方商定,借用费率原则上不低于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由5至19个成员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或更换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举产生或更换。一人不宜兼任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到企业兼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四、国家股的股权代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部门派出,也可以委派企业原经营者。国家股持有者参加董事会候选人的名额,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中国家股所占的比例和企业章程确定;所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应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和委派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部门商定。受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以法人持股形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代表及董事候选人由该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派。职工股持有者是否推选代表作为董事候选人,可由该企业的筹委会与工会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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