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体改委关于企业股份制
试点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4〕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体改委《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当前,我省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财税部门可在权限范围内酌情处理。
二、为维护国家利益,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对国家股与其它股同时分配同等股利。国家股的股利,全部上交给持股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企业发展生产需要,可商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将国家股红利借用于发展生产,并签订资金借用合同。借用期限由双方商定,借用费率原则上不低于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由5至19个成员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或更换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举产生或更换。一人不宜兼任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到企业兼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四、国家股的股权代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部门派出,也可以委派企业原经营者。国家股持有者参加董事会候选人的名额,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中国家股所占的比例和企业章程确定;所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应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和委派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部门商定。受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以法人持股形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代表及董事候选人由该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派。职工股持有者是否推选代表作为董事候选人,可由该企业的筹委会与工会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