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根据生均实际培养成本和参照我省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1994年每生每学年收取学杂费(含住宿费)3000-3500元,相当于我省城镇居民户均年收入或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25%左右。学校在此收费标准内,不得再增加其他项目的收费。在同一学校内,不同专业可在规定限额内确定不同收费标准。
三、建立和实施奖学金、贷学金制度。这一措施是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奖励优秀生,鼓励和资助毕业生到国家急需的、重点保证的岗位就业和确保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大学和完成学业。
1、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边远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省按需要在学校设立国家专项奖学金。学生入学后与学校签订合同后即可领取。
2、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根据本单位、本部门需要人才情况,在学校统筹安排下设立单位专项奖学金。入学后,单位或部门与学生签定合同,并按学年度发放单位专项奖学金。
3、省通过学校在校内设立贷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而又没有领取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入学后可通过学校申请借贷。领取贷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需要,接受国家安排到指定的单位或地区工作,可免还贷款;其他学生应在毕业后若干年内将所贷款项及其利息还清。
4、接受了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按合同规定就业,并应有最低的服务年限。对不按合同规定就业的,应向学校或委托单位一次退回奖学金总数(含利息)和一定的培养费,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对服务年限不满而要求调离工作的,应酌情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和培养费。
5、学生申请国家专项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或贷学金,均需取得家长或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出具证明,并经过公证。每个学生只能领取上述3种奖(贷)学金中的一种。
获得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数额应不低于学生所缴学杂费的数额。
6、学校设置优秀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7、由国家和学校设置的奖、贷学金的资金来源:(1)学校从学生缴交的学杂费中,拿出20-30%;(2)从高教专项经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3)向社会集资募捐等。省高教局负责管理奖、贷学金工作,并集中管理所筹集到的资金,参与社会经济投资,使其增值,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设置的奖、贷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