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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关于广东商学院等4所普通高校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工作请示的通知

批转省高教局关于广东商学院等4所普通
 高校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4]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局《关于广东商学院等4所普通高校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改革我省高等院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是当前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牵涉面广、影响大,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试点院校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精心组织,切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广东商学院等4所普通高校
       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1988年,经国家教委同意和省政府批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全国率先实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中期改革方案(粤府办[1988]64号和粤府[1993]97号文),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实行了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3种形式的招生计划体制;学生也逐步实现缴费上学;学生毕业后逐步实行推荐就业,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从根本上打破了过去长期由国家“统包统分”的不合理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增强了办学活力,加速了人才的培养,推进了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是,现行的招生双轨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的决定》,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和结合我省的实际,1994年我省以广东商学院、毕南建设学院(东院)、深圳大学、广州大学等4所院校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试点。具体办法是:
  一、1994年试点院校的招生不再区分“公费生”、“委培生”和“自费生”;实行统一录取分数线;统一缴费上学,使现行的“公费生”、“委培生”和“自费生”并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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