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对码头或船舶罚款5000元至20000元,情节严重的吊扣船长证书或《装卸危险品码头许可证》15日至30日。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对船舶罚款4000元至10000元,对船长罚款100元至200元。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可对码头罚款5000元至10000元,情节严重的可吊扣《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许可证》15日至30日。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对码头或船舶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对船长或码头经营者罚款100元至300元,情节严重的可吊扣船舶检验证书或《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许可证》15日至30日,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可对码头罚款20000元至30000元,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或停工整顿。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对码头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
  第五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可对码头罚款5000元至10000元。情节严重的,吊扣《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许可证》10日至15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船舶或设施的处罚,适用于200总吨以上1600总吨以下、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或设施。
  对16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船舶或设施的处罚,按本办法规定的罚款额加倍执行。
  对2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船舶或设施的处罚,按本办法规定的罚款额减半执行。
  罚款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引起重大事故的,除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