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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

  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责补贴。其中,省对合同收购计划内的粮食,每50公斤稻谷补贴5元,由省财政从省掌握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其余差价款由各市、县财政分担。粮食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拨给粮食部门,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时必须及时兑现价款,不得打白条或随意扣款。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监督保护价的落实。
  计划外收购和异地采购的粮食价格随行就市。
  四、建立和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为了确保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的兑现,必须建立和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除了按省政府粤府[1994]3号文规定落实基金来源外,中央下拨的粮食专项补贴资金、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粮食收购三挂钩物资差价款、公粮升值收入款等分别纳入省和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内。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使用。
  五、对粮食生产和供应实行责任制
  从1994年起,各市要建立对粮食种植、收购、储备、销售的包干责任制。要把落实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负责同志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核。各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安排吃饭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安排好粮食生产、收购、储备、调运、销售及财政补贴。要从各市实际出发,制订并实施本地区粮食产、购、销综合平衡计划,切实负责,层层分解下达落实,保证粮食供应,不得脱销。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指导,落实各项增产措施,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优质服务工作;粮食部门要负责做好粮食的收购、储备等工作;农资部门要及时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调运和供应;电力部门要保证农业生产(包括抗旱排涝)的用电;财政部门要做好差价补贴款的落实,及时兑现;金融部门对粮食生产性贷款和粮食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安排,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全省粮食合同收购任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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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      ┃
┃市别    │  合计  │  公粮  │  购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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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199,857   │55,962   │143,8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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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22,438   │ 5,466   │ 16,9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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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      │      │      │计划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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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 3,076   │ 869    │ 2,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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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 3,902   │ 1,831   │ 2,0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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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    │ 9,552   │ 2,778   │ 6,7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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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    │ 3,290   │ 1,884   │ 1,4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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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    │ 4,601   │ 1,991   │ 2,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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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    │ 11,178   │ 2,399   │ 8,7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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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 4,821   │ 906    │ 3,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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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 11,962   │ 3,051   │ 8,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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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    │ 10,839   │ 2,306   │ 8,5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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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 23,869   │ 6,024   │ 17,8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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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 18,333   │ 3,240   │ 15,0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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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    │ 8,137   │ 2,483   │ 5,6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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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    │ 8,541   │ 3,454   │ 5,0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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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 8,396   │ 4,098   │ 4,2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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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    │ 22,801   │ 4,978   │ 17,8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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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 11,015   │ 3,059   │ 7,9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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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    │ 4,426   │ 1,643   │ 2,7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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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    │ 6,779   │ 2,915   │ 3,8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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