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分享25%部分,划为省级收入的有:省级企业批发环节增值税,纳入省电力局总承包方案的电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茂名石油工业公司和茂油采购调运办事处缴纳的增值税,广州石化总厂和石化总公司广州代办组缴纳的增值税的12.5%。其他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除广州石化总厂和石化总公司广州代办组缴纳的增值税广州市分享12.5%外,全部作为市县共享收入。
2.除上述共享收入项目外,原体制规定省与市县按一定比例分成的收入:
(1)印花税:省级50%,市县50%。
(2)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25%,市县75%(包括中央下放50%在内)。从1994年起,市县每年收入超过1993年部分,50%上缴省财政。
(3)耕地占用税,全部列为市县预算收入(包括中央下放30%部分),年终按实际收入数的10%上缴省财政。从1994年起,市县每年收入超过1993年部分,上缴省财政20%。
三、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包括: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一些不宜列入市县财政支出范围的,由省作专项拨款支出(如科技教育治安专项补助款,基本建设投资补助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特大防汛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补助款,文教卫事业费专项补助,边境建设补助费等)。
(二)市县财政支出包括:市县基本建设投资,简易建筑费,城市维护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四、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
(一)根据1993年各市财政决算收入以及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省按中央规定从各市净上划归中央收入的数额,作为省对各市的税收返还基数。从1994年起,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如1994年及以后净上划数额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二)从1994年起,每年对各市的税收返还数额,比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按1:0.3系数增加部分,省级财政集中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