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1994]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已于日前印发。现将《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确保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
(二)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对省原体制的分配格局保留一个过渡时期,再逐步规范化。因此,省对各市的原财政包干体制继续执行,待过渡期结束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继续调动地方各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时适当增加省级财力,增强省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全省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开支。
二、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在省与市县原财政收入范围划分的基础上,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划分,对属于我省财政收入部分(包括中央下放收入),作相应的调整。
(一)省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信用合作社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属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计划亏损补贴,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省级基本建设拨改贷归还的收入,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省级专项收入(如企业排污费、教育附加费收入),省级其他收入等。
(二)市县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信用社营业税),市县所属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计划亏损补贴,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不含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部分),车船使用税(不含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部分),屠宰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中央下放5%部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市县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共享收入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