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发《广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主要经济合同、联营合同、合资合作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四)是否依法享有经营权利,依法缴纳税金等义务。
  (五)有否严重侵占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承包经营者收入兑现情况。
  (八)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评议。
  (九)其它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决定或验证证明,可作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发放贷款、税务部门核收税款、有关部门审批自筹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兑现承包合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企业干部等的重要依据。对未经审计的集体企业,有关部门可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除国家审计机关确定审计以外的企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及时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九条 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对集体企业进行审计,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费用由被审计企业支付。
  第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集体企业审计的工作程序和职权范围按《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集体企业审计的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审计机关对集体企业审计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验资等事项中,具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帐目、凭证、文件、资料、核查资财。
  (二)参加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提取证明材料。
  (四)向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提出报告或出具审计证明。
  (五)向企业负责人指出违反财经法规和企业管理上的问题,并要求其纠正。如企业拒不接受的,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应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为审计工作提供条件并予以配合,认真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采纳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