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发《广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与审计法相抵触)

印发《广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广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办法
            (穗府〔1994〕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和由个人承包的集体企业,以及村办的年营业收入二百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按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 对集体企业的审计监督,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审计机关监督实施。除国家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的企业外,其余由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企业,各级审计机关必要时可进行抽审。
  第五条 对集体企业的审计监督,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六条 对集体企业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规性。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