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四)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被评定为优质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政府确认的特殊工程下达给该单位承包;对检举或揭发擅自将工程发包、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奖励金从招标的活动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条例》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