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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粤府[1994]18号)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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