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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93年3月27日以前招收的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已达到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且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要求的民办教师,必须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培训,取得国家规定学历后,才列入选招范围。
  二、选招办法
  选招公办教师,必须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经考试考核、德、才、体、能全面衡量,择优录用。考试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局统一组织,考核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考试、考核的具体办法与程序,按照省人事局、教育厅《关于一九九三年广东省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粤人干[1993]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招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工作表现好。
  (二)身体健康,年龄:男的一般在50岁以下,女的一般在45岁以下。但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1985年以来被评为县(区)以上先进教师或先进班主任;教龄在15年以上;获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
  在同等条件下,教龄长的、县(区)以上先进工作者、先进班主任等优先选招。
  四、选招后的管理
  (一)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至少要在本地区继续任教10年以上、有正当理由者才能申请调动。未满10年要求调出县或教育战线的,经劝说无效者,坚决予以辞退,并取消城镇户口,把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无心教学,表现不好且屡教不改的,坚决辞退,取消本人及其“民转公”时随迁人员的城镇户口,并把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经考试考核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予以辞退,并可适当给予一次性的补贴;对其中有一技之长的,可推荐到其他行业就业,其余的自谋出路。
  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增加的经费,由当地政府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单位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局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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