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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转发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4]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搞好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工作,这是关系到稳定教师队伍,发展我省教育事业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注意掌握政策,切实按照《请示》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肃、认真地搞好此项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

省政府: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从1981年开始,省人事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社会招收干部指标用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截止1992年底,全省共有7万名左右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但是,现在全省中小学校仍有民办教师(以下简称民师)16万多人。其中,中学1.5万多人,小学14万多人,幼儿园近0.5万人。
  中小学民师队伍,是我省普教系统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大多数分布在广大农村,对我省力争1997年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支队伍中,有70%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有的虽然没有合格的学历,但已任教多年,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大多数人是称职的。目前突出问题是民办教师待遇偏低,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解决民师历史遗留的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为加快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建议尽快结束民师设置,统筹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1993年3月,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联合发出了粤教人字[1993]39号文,已经明确中小学新师资的补充,一律要通过师范院校培养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聘用新的民办教师。为此,我们建议:力争用三年多时间分期分批(其中,1994、1995年各选招3.5万名,余下的在1996年以后选招。)解决现有合格的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所需“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解决;所需社会招干指标,由省人事局专项下达。
  一、选招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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