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粤府[1994]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