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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颁布《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东莞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粤府[1994]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保障按协议向香港和深圳市供水,解决工程沿线工农业和生活用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工程)包括:
  (一)由东江站至桥头站河(渠)道、桥头站进水闸至司马站的河(渠)道,司马至旗岭渠道;石马河上溯至雁田水库的河道(即:旗岭至马滩、马滩至塘厦、塘厦至竹塘、竹塘至沙岭、沙岭至上埔、上埔至雁田水库);雁田隧洞及其进出口的河(渠)道;雁田水库至丹竹水电站渠道;丹竹水电站至深圳水库的沙湾河段。
  (二)沿线供水河(渠)道已建、改建、新建的各级泵站、闸坝、水库、隧洞及桥头逆风潭进水闸,第一级灌溉进水口和深圳水库坝下至三叉河输水廊道等水工建筑物。
  (三)东深工程使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林地和林木。
  (四)沿供水河(渠)道所设抽水站、水电站厂房和机电设备。
  (五)东深工程专用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和变电设备。
  (六)东深工程专用的通讯电话线路和无线电等设施。
  (七)对香港和深圳供水的输水管道和控制闸门等设施。
  (八)东深工程所属的水文站网点的水位、雨量、流量和泥沙等测量设施,以及水质保护和监测设施。
  (九)东深工程附属设施,包括由该工程投资兴建的进站公路。
  第三条 东深工程由省水利电力厅主管,由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深管理局)具体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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