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4>4号)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部门:
现将《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费,待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下发后再行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的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或其他荒滩;但港区范围除外。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