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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颁布《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3>1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顺利进行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住房基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从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房产税;
  (三)从各级财政拨款给单位所建出租房每月租金收入超过当月所发补贴的差额中提取20%-30%(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府确定);
  (四)从单位出售由同级财政拨款所建住房回收的资金中提取20%;
  (五)从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出售自建住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
  (六)县以上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银行的利润分成中按规定留作住房基金的部分;
  (七)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
  (八)利用住房基金经营的收入。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包括:
  (一)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二)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三)单位预算外收入中除国家已有规定专款专用的外,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基金,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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