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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颁布《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3>1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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