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3>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
(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
(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