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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2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3>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 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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