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6日)修改

颁布《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3>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商业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指派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检查、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文物和文物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下列物品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统一由国家或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一、一九一一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一九一一年至一九四九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具体品类由广东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国家文物局确定的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的作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