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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颁布《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3>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我省河流水质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跨越市(地级市)行政区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和鉴江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下统称跨市河流)。
  第三条 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控制断面,确定水质控制指标,落实相关市(指上、下游或左、右岸相邻的市,以下同)的责任,做到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跨市河流边界控制断面的设置、交接关系、水质控制目标和监测单位,按照《广东省主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方案》(附表一)执行。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境内跨市河段水质负责,把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列入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并按省人民政府批复下达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执行;市政府应将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县(区)、乡(镇)。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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