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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失效]

  (八)“擅自公布统计资料”,是指违反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擅自发表和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
  (九)“不按规定处理统计资料”,是指不按统计制度规定进行汇总,填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本规定罚款数额“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期限改正外,并按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比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予以处罚:
  (一)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十以下,或占总人口数额千分之二十以下,或占出生、死亡人口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下,或占总人口数额千分之二十至千分之五十以下,或占出生、死亡人口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的,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下,或占总人口数额千分之五十至千分之八十以下,或占出生、死亡人口数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下的,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的处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占总人口数额千分之八十以上,或占出生、死亡人口数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家庭户每瞒报出生或虚报死亡人口一个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统计违法行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违法比例最大的予以处罚。
  第六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至撤职的处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除限期补报外,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制发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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