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三同时的实施,按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履行国家监察职权。
(一)省和中央驻粤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负责,或由上述部门委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负责。
(二)各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由同级劳动、卫生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应严格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及验收专题报告,劳动、卫生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并作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第十八条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按《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二、工程概述
1、改建、扩建前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概况。
2、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对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等情况,主要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