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缴费入户手续:
(一)国内机动车辆办理入户,凭《机动车行车执照》及其影印件、购车发票影印件、单位证明(或车主身份证及影印件)办理;旧车入户还必须凭原车籍所在地公路征稽机构签发的《车辆征费转籍介绍信》;
(二)入境车辆办理入户,凭入境批文及有关资料副本,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路征稽机构申请办理;
(三)车主必须在《机动车行车执照》核发之日起五天内到公路征稽机构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而发生重缴养路费的,不予退费。
第二十六条 计费日期从《机动车行车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征。
第二十七条 缴费时间为每月的月底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享受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应于每年12月下旬领取次年免费证。
第二十八条 付款方式可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或“委托收款”的办法结算;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采用支票或汇款交付;收取外币的,可用现钞结算。
国内机动车辆缴交人民币,入境车辆按国家规定缴交外汇兑换券或可汇兑的外币。
第二十九条 核定载重量1吨以下(含1吨)的各种机动车辆,原则上按年统缴养路费。
第三十条 下列车辆可按天缴纳养路费:
(一)临时改变使用性质的免征车辆和已缴费的减征车辆;
(二)持有临时牌证的车辆;
(三)办理报停手续后进行年检审的车辆;
(四)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和核定载重量四十吨以上的车辆;
(五)持有海关签发的《出入境车辆签证簿》的入境机动车辆。
第三十一条 车辆报停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车辆因故停驶,应于月底前到当地公路征稽机构交存缴费证件和全部车牌及《机动车行车执照》,办理次月停驶手续;
(二)缴费后的车辆办理报停,一律不退费;
(三)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下半年入户的车辆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限额者应按规定缴费;因特殊情况全年累计报停时间超过六个月或半年报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市以上(含市)公路征稽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