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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七)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八)完全不行驶公路的矿山(不含石场)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不能装货的林场积材车;
 (九)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参加防洪、抢险、救灾、疏散盲流人员等社会公益运输的机动车辆。
  本条规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临时参加营业性运输、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四章 养路费计征依据

 第九条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定载客量(含司乘人员)每十人折合一吨计征;无核定载客量或载客量低于同类型货车吨位的,按同类型货车载重吨位计征。
 第十条 各种货车、挂车、正三轮摩托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第十一条 客货两用车(不含大货车)按核定载客量(不含前排座位)折合载重吨位和核定载重吨位合并计征。
 第十二条 不能载货、载客的特种车,按其自重量(包括固定装置)计征。
 第十三条 手扶拖拉机、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按台计征。
 第十四条 凡按载重吨位(含折合载重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1吨以上的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入境车辆1吨以下的按1吨计征;超过1吨的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第五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

 第十五条 除本细则第八、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车辆外,其余车辆均按规定的标准征全费。
  全费标准:客车每月每吨一百五十元,货车每月每吨一百二十元。
  入境车辆按国家关于加倍征收的规定征收。其中客车每月每吨三百元,货车每月每吨二百四十元,摩托车每月每台二十四元。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第(一)、(八)项规定的车辆外,下列车辆征半费:
 (一)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核定单位的生活自用货车和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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