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7)(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92)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促进公路交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发布《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包括外国籍和港、澳、台入境车辆,以下简称入境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四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省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并按“收管用一体,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和统一票证的原则进行管理。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各级公路局设立的养路征收稽查机构负责。但手扶拖拉机、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的养路费由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免征养路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章 征稽机构及征稽人员职责
第五条 征稽机构及征稽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