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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对生产手段落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要通过关、停、并、转、破产、拍卖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
  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减免税优惠和财政补贴,在二年内由兼并企业继续享有,并享受《条例》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省级宏观调控体系。
  (一)省政府将建立定期发布本省产业政策的制度。
  (二)除特殊商品和国家直接下达的计划外,政府对企业不下达指令性物资分配和生产计划。对一般产品以及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产品,不列入计划管理。
  (三)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会成本制度和审计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财政基金、财政贴息制度。
  (五)逐步取消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取消工资调节税,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统一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率。
  第二十二条 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综合经济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加强宏观调控。撤并某些专业经济部门和职能交叉重复或业务相近的机构,裁减、撤销非常设机构。
  依据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造行政性公司为企业实体,并将其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到政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劳务、技术、资金、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息、拍卖等各类市场;完善现货市场,开办商品期货市场。
  (二)各部门和行业不得制定垄断性规定,不得规定企业只许使用本部门的配套产品。凡带有自然垄断性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
  (三)企业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其它商品,不须再申领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购指标。取消非国家规定的专卖制度。
  (四)取消对竞争性商品和劳务收费的价格限制。少数国家垄断或资源稀缺的商品,由省物价部门根据生产成本和投资利润率定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待业保险制度和医疗、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不区分所有制界限以及用工类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提高其社会化程序,实行省、市两级统筹核算。

第四章 加强约束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化企业自负盈亏责任。企业发生亏损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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