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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扩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列入省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年出口供货额达到一百万美元(山区企业五十万美元)的企业,经省政府审查批准,可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可以到境外办企业。
  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统一成交或联合成交的少数商品仍按过去的分工经营外,其他商品,凡有经营能力并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都可以实行跨行业综合经营。
  第十五条 列入省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和大型企业,经国家或省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经批准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和年创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工贸公司,年出口创汇二百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厂长(经理)出国(出境)按现行审批办法审批,企业的其他人员出国(出境),由厂长(经理)决定并分别向省市外事办公室申请护照;上述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多次出国(出境)人员名单(一般一至五名),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并一次审批后,发给一年内多次有效护照,每次出国(出境)由厂长(经理)签字后,向省市外事办公室申办签证。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其他企业。兼并企业可以利用被兼并的企业生产场地进行综合开发,搞多种经营;经批准,也可以自营或联营开发房地产业。

第三章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企业经营自主权完全落实给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截留或干预。
  第十八条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受上级政府的委托行使辖区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政府赋予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辖区内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者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不再套用行政级别,政府对企业按其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进行分类管理。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规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和企业的人员编制,不得下达招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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