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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供地计划应包括当年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位置、范围、用途以及供地方式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年度供地计划应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并可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出让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上述出让的土地可以是未经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经过平整和进行设施建设的土地。
 第七条 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先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供地年度计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并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征用、划拨土地的有关材料应与出让方案同时报批。
 第八条 对按照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连片综合开发的用地,可按开发小区一次申请批准征用,分期出让(或划拨)使用。已征用范围内未实施建设的耕地,开发建设的单位应负责安排继续耕种。
 第九条 市、县国土部门应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分别不同的区位和用途,拟定基准地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供求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对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出地块的标定地价。
  各级国土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地价评估机构或评估员,负责地价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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