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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92)13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和省内至香港、澳门航线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除外)。
  经营下列业务的视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一)各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公司、部、站、所等)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兼为其他水运服务的。
 (二)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的。
  港埠企业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货源组织的,按国家有关港口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是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和自有流动资金。
 第六条 申请开业手续:
 (一)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水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料、文件(外省在我省设立运输服务业,还应提交该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跨县、市经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审批;跨省经营,或在外省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外省在我省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由省交通厅或其授权的省航务管理局审批;经营省内至香港、澳门航线运输服务和外商常驻省内代表机构从事代办省内至香港、澳门水路运输服务的,由省航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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