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2003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1992年9月16日 粤府[1992]129号)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时,如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违法或不当:
 (一)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
 (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六)处理显失公正;
 (七)其他违法或不当的情形。
 第三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可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对平等主体间赔偿问题作出强制性赔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第五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
 (一)上一级人民政府没有主管部门的;
 (二)上下级部门之间,因名称和职责及其业务范围不相应,而使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管辖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因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特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