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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屋作抵押物时,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抵押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抵押权人依法可将抵押房屋变卖或拍卖。但租赁契约期限未满成交的,买房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到房屋机关办理变更原租赁契约出租人姓名的手续,并继续履行原租赁契约至期满。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变卖或拍卖抵押房屋前,须通知抵押人限期搬出,搬出期限自抵押人接到搬出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抵押人逾期不迁出,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抵押权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由抵押人赔偿。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用按份共有的房屋作抵押的,须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抵押人用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作抵押的,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并将书面协议报房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变卖或拍卖抵押房屋,抵押权人可委托房屋交易所或拍卖机构处理,也可限期由抵押人寻找买主。买卖抵押房屋双方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房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变卖或拍卖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处分:
 (一)偿付因变卖或拍卖抵押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房屋税款;
 (三)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余款交付抵押人。
  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抵押权人可向抵押人追索。
  变卖或拍卖抵押房屋的有关单据的副本应交抵押人一份。
 第三十五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其房屋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房屋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须按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被代理人是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其委托书应办理公证或认证。
 第三十六条 房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房屋所有人追认后,房屋所有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房屋代理人承担民事
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代管的房屋,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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