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提出解除租赁契约收回出租房屋:
 (一)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
 (二)承租人外迁、死亡,没有同住同户籍的直系亲属,或有同住的直系亲属,但同居住不足二年的;
 (三)承租人另有房屋、单位已分配了住房或已购、建住房的;
 (四)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调换或改变用途的;
 (五)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租赁契约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可与出租人按原租赁契约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契约,至原租赁期满。
 第二十五条 出租房屋因危房修缮或重建,需要承租人临时迁出的,双方应签订回迁合同,报房管机关备案。房屋竣工后,租金由房管机关以二十年至三十年回收房屋修缮或重建费用为原则重新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需租用城镇私有房屋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需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契约,并将契约副本送房管机关备案。
  将私有房屋设定抵押权,房屋所有人应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抵押人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抵押权人收存。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抵押贷款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姓名、地址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
 (二)抵押房屋座落(并附图)、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的号码;
 (三)房屋现状及使用情况;
 (四)抵押贷款币别、金额、贷款用途;
 (五)抵押权人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地点;
 (六)抵押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利率及本息归还的时间、方法、地点;
 (七)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和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双方违约责任;
 (十)其他事项;
 (十一)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房屋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