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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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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敲钟│ ×××  │ 表示本船失火            │连续短声 6 │后一响│     │                  │
  │ 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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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敲钟│ ×××  │                  │连续短声 7 │后二响│     │表示本船严重漏水          │
  │ 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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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敲钟│ ×××  │                  │三长声
8 │后三响│     │ 表示本船有人落水要求救助      │
  │ 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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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哨│     │                  │一长一短 9 │子发出│     │表示我船碰流或碰坏航道标志,要求拖  │二短声
  │一短一│. -..  │                  │
  │长二短│     │ 轮鸣笛与航标艇(站)联系      │(.--..)
  │ 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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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字号型其十字线宽度应为外型尺度三分之一。
  八、船舶进行救生、消防、堵漏和防雷雨大风演习时,白天可悬挂UY号旗。
  九、长度为2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时,应按规定显示掉头信号。
  十、船舶最低一盏桅灯在最高甲板以上的高度,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船长50米以上,其桅灯的高度为2米。
 (二)船长30米以上5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1米。
 (三)船长3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0.8米。
  十一、船长20米以下的小机动船,舷灯遮板长度(自光源至遮板前端)应不少于0.3米,并应设前遮板。
  十二、长度35米以下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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