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坚持上路巡查路产,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和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可责令其停放在指定地点暂停行驶,等候处理;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巡查路产,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袖标,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证管理证”;路政巡查车必须按统一规定喷涂颜色并安装标志和灯饰。
第三章 路产管理
第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公路改造规划划定本辖区范围内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国道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不少于四十米、县道不少于三十米、乡道不少于二十米,作为“公路管理控制区”;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划定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作为“不准建筑区”,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在“不准建筑区”内,划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一米作为公路用地。
第十条 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路管理、公路沿线店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在划定的“不准建筑区”边缘设置公路界碑。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