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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划出一定的落户指标用于解决开发区科技、管理人员的落户问题。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需调进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由开发区办公室审核,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凭人事、劳动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费。
  高新技术企业对调入的技术项目带头人,可视具体情况在年龄限制上予以放宽。
 第三十七条 经开发区和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招聘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
 第三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因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需引进国外智力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批准可自行引进,也可以通过省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省引进国外智力重点项目计划,以取得各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的外省户籍人员,应按《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其子女入托、入学等,应与当地职工子女同等待遇。
  持有广东省暂住证的外省户籍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前往深圳、珠海需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同意,报当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四十条 鼓励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工作,经省经济、农业、科技部门认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年获税利总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报经同级税务或财政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则依法计征。
 第四十一条 鼓励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科研院所联合对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中试,开发新产品,经省市计划、科技部门认定的中试基地的建设,给予免缴投资方向税,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优惠。
  对其生产的中试产品,经省科技、经济部门认定,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二年以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类高新技术产品,在试销期内,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企业可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定试销价格,并按照新产品价格管理分管权限,报相应的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依价格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定价原则提出建议,报相应的物价部门核定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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