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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受出口配额、许可证限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在我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指标内,应优先划出一定指标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第二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和产品出口所创外汇收入,地方与创汇企业的分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且国产化率达到60%以上,生产量基本满足国内、省内需要的,可作替代进口产品。要求列入国家级及省级替代进口产品目录的,由省经济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和工业性试验基地建设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开发区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开发区办公室负责编制,报所在地计划部门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及其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其基本建设项目,在企业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被确认和批准立项时,根据其隶属关系,按基建管理程序,优先纳入各级计划部门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并发放投资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开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按照《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优先办理。
 第三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和商务人员因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需办理出国护照和一年内需多次出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其行政隶属关系尚在原地的外省户籍科技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出境的,若聘前已经政治审查,聘后表现好的,凭聘任单位和开发区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省市外事部门应及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支持并允许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科技、管理人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应聘到开发区内兴办、承包、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广东省放宽科技人员政策实施办法》、《广东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若干规定》办理。对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流动发生争议的,按《广东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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