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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作为依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失效)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1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临时工管理,适应企业生产发展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含厂内发包工、搬运装卸工、施工企业的建筑民工等)。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在不突破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须制定招工简章,填写《使用临时工申报表》,报劳动部门统筹安排。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数量,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办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
 第五条 企业从所在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临时工的,应到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企业确需从农村和外省招收临时工的,应按省人民政府现行管理规定审批。
 第六条 企业招收临时工,必须按照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点招收。招收办法,可以通过张贴、刊登和播发招工广告招收;也可以请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从异地招收的,须凭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证明,与招收地劳动部门取得联系后招收。
 第七条 临时工被录用后,企业凭下列文件、证件,到批准招收的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申领《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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