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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失效]

 (三)办矿负责人或矿(场)长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反映矿山开拓、生产基本情况的地形地质图和开拓系统图等图纸资料。
 (五)矿场的地理位置、矿石类型、品位、工业储量、年产量、服务年限,以及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物、交通干线的距离。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露天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审查《安全准采证》的申请报告,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不得违章滥发证照。
  《安全准采证》由省劳动部门统一印制,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可申请换发新证。
  露天矿场开采完毕,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安全准采证》不准买卖、租赁、抵押、转让。
 第十四条 露天矿场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并且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严禁由下而上不分台阶的掏采或峒采。
 第十五条 采场构成要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械化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不得超过15米,在特殊情况下可按装载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确定,人工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为:土砂岩不得超过
1.8米,松软岩石不得超过3米,坚硬岩石不得超过6米。
 (二)台阶坡面角:松软岩石不得大于45度,较稳固岩石不得大于55度,坚固岩石不得大于75度。
 (三)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以保证采矿的安全为原则,机械化开采的最小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人工开采的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十六条 深凹型露天矿场的帮坡角按设计规定执行,在开采深度不超过50米时,松软岩石不超过40度,较稳固岩石不超过50度,坚硬岩石不超过60度。
 第十七条 露天矿场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和噪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时,不得超过2毫克/立方米,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时,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
 (二)噪声(A级)不得超过85分贝,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5分贝。
 第十八条 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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