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4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不一致。)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992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
矿山安全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讲效益必须讲安全”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把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和研究露天矿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矿场进行整改。
(三)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在地区的露天矿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露天矿场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