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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失效]

 (一)征用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鱼塘、藕塘、果园、桑园、茶园)应安置人口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算;征用林地应安置人口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每亩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二)征用零星树木所占的土地以及自然生长的薪炭林、草地,未计税的开荒地、宅基地和无收益的土地及滩涂,不付安置补助费。
 (三)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以及被征用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的相应减免,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三、青苗补偿费
  农作物(包括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果、茶、桑,给予一年产值补偿;人工林地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值补偿,非人工林地、由被征地单位自行砍伐的林地以及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五条 副产品的补偿标准按其主产品年产值的比例计算。稻草按其主产品的15%计算;旱地作物按其主产品的10%计算;蔬菜、莲藕和其它作物按其主产品的5%计算。
  没有价值的副产品不予补偿。
 第六条 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木墙瓦顶房屋,檐高三米以下(含三米)的,每平方米补偿九十元;檐高超过三米的,每增加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补偿以九十元为基数增加3%。
 二、砖、石墙瓦顶房屋,檐高三米以下(含三米)的,每平方米补偿一百二十元;檐高超过三米的,每增加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补偿以一百二十元为基数增加3%。
 三、钢筋水泥房屋,楼层高三米以下(含三米),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一百八十元;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二百元;楼高超过三米的,每增加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补偿分别按各自的补偿基数增加10%。房屋的地面或墙壁有其它特殊装饰的(阶砖、瓷砖、马赛克、云石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偿。
  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五年1%计算。
 四、房屋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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