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30日)废止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992年1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和拆迁工作,发挥全民办交通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铁路、县道以上的公路、航道、港口、机场和通讯设施。本办法的征地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建设和改造铁路、公路的路基、桥涵及其直接配套的站、场、收费站等设施的用地和航道、港口、机场、通信等生产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单位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主管部门签订包干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设用地单位要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一)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二)旱地、菜地、鱼塘、藕塘、园地(含果园、桑园、茶园)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幼果(未结果)园地可根据其长势及邻近同类果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三)林地(郁闭度在30%以上),按其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平均年产值以该种林一代(一个砍伐期)林总产值除以一代林生长周期计算。郁闭度低于30%的零星树木,每亩补偿总额按当地同类林地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四)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对自然生长的草地,当地因放牧、打柴,常年从中获取收益的,可按每亩不超过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人工种植的草地,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